Sunday, November 20, 2011

護照條例施行細則
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E0030004&FLNO=18

第 18 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,符合下列情形者,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 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,持用普通護照:
一、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;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,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 且能繼續延長居留。
二、旅居海外四年以上;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;或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,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者。
三、有政治、經濟、社會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體育、僑務、宗教或人道 之特殊考量。
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,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: 一、普通護照申請書。
二、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,正本驗畢後退還。 三、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。 四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
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,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。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,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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